语音播报
财政部解读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企业股权激励办法
问:《实施办法》与现行政策相比,有哪些突破?
答:对比现行政策,《实施办法》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实施门槛。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条件之一,从要求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 。
二是根据国函28号文件的要求,增加分红激励的规定 。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 、合作转化 、作价入股4种不同情形,设计了不同的分红激励方式。
三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明确激励方案的拟订 、审批和后续管理的规定,增强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
四是明确企业可以新企业的股权为标的激励有关人员,但应规范操作,保持各自在人 、财、物方面的独立性,避免以关联交易等手段互相转移利益等问题。
五是对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行为,从企业和院校两方面为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接口,以便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落到实处,切实促进产学研结合 。
问: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实施激励应该如何选择具体激励方式?
答:《实施办法》设计了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两类方式 。股权激励通过授予激励对象股权,建立个人利益和企业发展紧密联系的纽带,其中: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适用于发展前景较为明朗、财务状况相对稳定的企业;股票期权适用于处于初创和成长期 、财务不确定性较大的企业 。分红激励通过项目收益分成,确保激励对象能分享部分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的效益。
《实施办法》基本延续了财企[2006]383号文的思路,即将已实现利润形成的积累折算为股权激励有关人员。这样既解决了激励不足的实际问题,又可避免过度激励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针对一些企业的特殊激励需求,增加了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方式。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理 、有效的激励方式 。
在以往的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中,还允许技术折股方式 。《实施办法》中未采取这一方式,一方面技术折股通常是指职务技术成果转化为持有本企业的股份,我们允许技术分红的形式,已能实现对技术人员进行激励分配,而将技术成果转化为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则属于技术入股范畴。另一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技术折股的政策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也不能沿用了。
问: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实施激励的,有关股权应当如何在激励对象间分配?
答:《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将股权分配给个人时,《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这意味着管理人员必须以股权出售方式获得股票,同时不排除技术人员以股权出售方式获得股票 。换句话说,企业最终授予的股权中,有一半以上是需要支付对价的。
举个例子来说,某企业激励对象确定为10人,其中技术人员6人,管理人员4人 。一个可行的分配方案是:每个技术人员获得奖励1股,购买0.5股;每个管理人员购买1股,则激励总额为13股,其中奖励6股,购买7股。奖励6股占激励总额13股的比例为46%,低于50%的要求 。
问:《实施办法》是如何设定分红比例的,为什么?
答:《实施办法》设定了以下两类分红比例:
第一类是持续性分红,在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3种情形下,按项目收益的5%-30%掌握 。分红下限5%,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 、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如果不设定分红上限,弹性过大,实际上无法操作。因此,延续财企[2006]383号文的规定精神,将分红上限定为30%。
第二类是一次性分红,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按项目收益的20%-50%掌握 。低限20%,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上限定为50%,考虑与持续性分红一致,应有所上浮,但区间不宜过大 。
问:《实施办法》中的激励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激励方案,作为实施激励的基本计划和程序安排 。激励方案的内容,主要分四类:一是对基本情况的披露,包括企业发展状况 、股权结构 、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企业符合实施条件的情况等。二是激励条件设定,包括激励方式选择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激励对象持股方式等 。三是有关金额计算,包括股权数量和比例 、股权出售价或股票期权行权价、激励水平等。四是对变动情况的处理,包括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下的调整以及激励方案变更 、终止程序等 。
问:企业拟定的激励方案,应如何进行审批和管理?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激励方式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激励方案应当依法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
为解决激励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实施办法》区分了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另一种是由其他部门 、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暂报其主管的部门 、机构批准 。但无论哪种方式下,政府部门仅对激励方案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进行审批,并要求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依审批意见发表意见 。
为了保证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稳步推进,《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激励方案 、相关批准文件 、股东会决议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报送本级财政 、科技部门,接受相关监督。财政、科技部门发现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于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反映。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因企制宜 、稳步推进 、规范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办法执行,既要营造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实施步骤 、方式 、范围上,不搞“一刀切”,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形成新的“大锅饭”分配体制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的监督,注意总结经验 。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执行 。
财政部科技部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